中華民國高壓暨海底醫學會繼續教育積分認定辦法
第四屆學術委員會93.08.28訂定
第五屆學術委員會96.01.06修定
第六屆學術委員會97.11.15修定
第七屆學術委員會100.06.18修定
第八屆學術委員會103.12.13修定
第一條:中華民國高壓暨海底醫學會 (以下簡稱本會),為提昇醫療服務品質,鼓勵醫師在職進修追求醫學新
     知,推展高壓暨海底醫學,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依據「中華民國高壓暨海底醫學專科醫師甄審原則」制訂。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繼續教育積分包括本會及各教學醫院或醫事團體所舉辦有關高壓暨海底醫學之繼續教育課      程。
第四條:繼續教育課程申請辦法: 下載申請表格
     一、繼續教育積分之認定由本會「學術委員會」為之。
     二、非本會所舉辦之學術研討會、學術演講或繼續教育課程,須對外公開(於其他醫院張貼演講公告、
       或於網站公佈訊息…等)並接受院外人士 前往聽講者,始得向本會申請繼續教育積分認定,且須
       在開辦前「30天」來函申請,未於期限內申請者恕不受理。
     三、申請繼續教育積分之認定,來函需註明舉辦之時間、地點、活動名稱、演講者姓名及科別及簡歷、
       演講內容摘要、聯絡人及聯絡電話等資料。
     四、各單位辦理之繼續教育課程,應於課程結束後依實際參加情形發給證明,請勿於席之證明。
     五、主辦單位應於繼續教育課程結束後「七天」內,將「出席簽名單」及課程Power-point檔案或課程
       摘要寄回本會,始認可學分。
第五條:繼續教育積分之認定:
    一、參加本會年會,每次積分30分。
    二、參加本會主辦或協辦之學術演講每小時得積分2分。
    三、參加國際海底暨高壓氧醫學會,每次積分20分。
    四、參加國際性或國外之醫學會或專題研討會,並發表高壓氧或海底醫學相關論文或壁報者,每篇第
       一作者及通訊作者積分10分。擔任主持人、特別演講或教育演講者,每小時積分10分。
    五、參加國內之醫學會或專題研討會,並發表高壓氧或海底醫學相關論文或壁報者,每篇第一作者及
      通訊作者積分5分。擔任主持人或授課者,每小時積分五分。
    六、發表高壓氧或海底醫學論文於科學引證指數SCI(Science Citation Index)雜誌刊登者,每篇原著
       第一作者及通訊作者積分20分,每篇病例 報告第一作者及通訊作者積分10分。
    七、發表高壓氧或海底醫學論文於非SCI期刊者,每篇原著第一作者及通訊作者積分10分,每篇病例報
      告第一作者及通訊作者積分5分。
    八、國內外其他相關之醫學演講或繼續教育講習,繼續教育積分得委託本學會認定之。繼續教育積分原則每小時積分1分。
    九、參加本會舉辦之網路繼續教育積分,每1~2月5日發行;每期包含1篇高壓氧相關文章及試題,
       每答對1題給予1學分。
上述一、二、九項由本會主動登錄,其它各項由各醫師主動填報,並由學術委員會認定之。
於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等離島地區執業者,參加第一款及第二款繼續教育課程,其積分一單位得以二單位計。參加本會年會及月會之積分得加倍計算 參加後,需向本會報備並檢具當年度服務證明文件(執業執照正反面及醫師證書背面之影印本)。
第六條:參加繼續教育課程之「出席簽名單」,需由參加者親自簽名,不得以蓋章替代,且不得由他人代為簽
     名,經發現者註銷該時間之繼續教育積分。
第七條:醫師如同一時間重複參加不同之繼續教育課程時,將註銷該時間所有繼續教育積分之認定。
第八條:「中華民國高壓暨海底醫學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在此期間內積分需滿180分與「中華民國
     高壓氧設備技術人員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在此期間內積分需滿9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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