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第 一 條: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高壓暨海底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 為「 ASSOCIATION OF HYPERBARIC AND UNDERSEA MEDICINE OF REPUBLIC OF CHINA」。 第 二 條:本會為依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本會以研究高壓及海底醫學、提高潛水醫療水準,並加強國際海底醫學 技術之交流為宗旨。 第 三 條:本會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於其它地區。 第 四 條:本會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同意報主 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五 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 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 指導、監督。
第二章 任 務第 六 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第三章 會 員第 七 條: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
每年 7 月 31 日之前,年齡滿七十歲之會員, 可主動提出申請為「榮譽會員」,前有欠繳常年會費者須繳清費用後方可提出申請,名單經理監事會通過後自隔年起免繳常年會費,申請通過成為榮譽會員後不可恢復為「醫師會員」或「一般會員」,本辦法於 2025年起實施。 第 八 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 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份,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 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九 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第 十 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 十一 條: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但學生 會員及榮譽會員無上述各權。 第 十二 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四章 組織及職員第 十三 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 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 十四 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第 十五 條: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 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產生侯補理事五人,候補監 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理事、監事得採用通 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備 後行之。 第 十六 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第 十七 條: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
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主持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第 十八 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第 十九 條: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
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
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 二十 條:理事、監事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第 二十一 條: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理事或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時,視為親自出席;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 二十二 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 二十三 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秘書、
專員、幹事)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
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理事、監事擔任,若須由理事、監事擔任,
則須請辭其理事、監事之職務後任之。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 二十四 條:本會理事、監事及秘書長均為義務無給職,工作人員均為有給職,其給 付薪水金額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 二十五 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 二十六 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 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行,變更時亦同。 第 二十七 條:本會得視實際需要設立各種委員會及附設機構。
第五章 會 議第 二十八 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 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乙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 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 二十九 條: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它會員代理,每一會員
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三十 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 三十一 條: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
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
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第 三十二 條:本會經費之來源如下: 第 三十三 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 三十四條: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 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 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 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 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察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 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 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 三十五 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七章 附 則第 三十六 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三十七 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 三十八 條:本章程經本會83年04月02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83年05月12日台(83)內 民國91年04月13日第二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第三十一條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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