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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處公告
1.依據108年06月02日第11屆第2次會員大會通過辦理,報經內政部108年07月08日台內團字第1080044842號函准予備查。
2.修訂本會章程第六條及第三十一條第二款內容。
修 正 條 文 |
現 行 條 文 |
說 明 |
第三章 會 員
第 六 條:本會會員分下列五種:
一、醫師會員:凡經政府認可之國內外各大專院校醫學院畢
業考試檢覈及格取得衛生福利部醫師証書,
並經本會個人會員二人之推薦向本會申請,
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者,得為本
會醫師會員。 |
第三章 會 員
第 六 條:本會會員分下列五種:
一、醫師會員:凡經政府認可之國內各大專院校醫學院畢業
考試檢覈及格取得醫師証書,並經本會個人
會員二人之推薦向本會申請,經本會理事會
通過,並繳納會費者,得為本會醫師會員。 |
1.原第三章第六條第一款醫師會員資格“國內
各大專院校醫學院畢業” 改為“國內外各大
專院校醫學院畢業”。
2.原條文“醫師証書” 前,增加文字“ 衛生福
利部”。 |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一條:本會經費之來源如下:
二、常年會費:醫師會員貳仟元,一般會員壹仟元,團體會
員伍仟元起,學生會員貳佰元。 |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一條:本會經費之來源如下:
二、常年會費:醫師會員壹仟元,一般會員伍佰元,團體會
員伍仟元起,學生會員貳佰元。 |
原第六章第三十一條第二款常年會費,依第11屆第2次會員大會決議,醫師會員修改為
貳仟元,一般會員修改為壹仟元。常年會費調整案,自109年01月01日起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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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會員大會暨學術研討會06月15日將於三軍總醫院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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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04月專科醫師及技術人員甄審結果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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