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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處公告
1.依據111年10月23日第13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辦理,報經內政部111年11月22日台內團字第1110054720號函准予備查。
2.修正本會章程第十四條內容。
修 正 條 文 |
現 行 條 文 |
說 明 |
第 十四 條: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
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
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
得同時產生侯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
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
序遞補之。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
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
由理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第 十四 條: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
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
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
得同時產生侯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
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
序遞補之。 |
1.增訂第十四條內容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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