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高壓暨海底醫學會專科醫師資格甄審原則
93.12.18 修訂
96.12.15 修訂
98.06.07 修訂
99.10.02 修訂
102.10.05 修訂

壹、主旨

為配合當前國家需要,積極拓展潛水醫學暨高壓氧氣治療之臨床應用,保障全民健康,提升潛水醫學醫師專業水準,故依據會章訂定本辦法,凡符合本辦法規定甄審及格之醫師,由本學會發給高壓氧醫學專科醫師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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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

一、專科醫師之甄審,由本會設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辦理之,其職責如下:
(一) 關於申請甄審資格之審查。
(二) 關於各項甄審以及命題、評分人員之遴選。
(三) 關於高壓氧醫學臨床訓練醫院資格審查。
(四) 關於專科醫師訓練指導醫師資歷之審查。
(五) 其他甄審有關之事項。
二、本委員會設召集委員一人,委員四或六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其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同。
三、本委員會每六個月舉行會議一次,由召集委員召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四、本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並經提報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參、專科醫師甄審資格

一、醫師具備衛生福利部部定專科醫師符合下列各目之資格者,得參加本學會專科醫師甄審。
1. 本會會員。
2. 已執行臨床醫療業務四年以上。
3. 參加中華民國高壓暨海底醫學會舉辦之高壓氧醫學訓練課程四十小時以上,領有證明文件。
4. 在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及本會認可之高壓氧醫學臨床訓練醫院完成三個月以上高壓氧醫學臨床訓練,有醫院證明文
 件。
前項所稱之高壓氧臨床醫學訓練應於開始訓練前後皆需由高壓氧醫學臨床訓練醫院向本會提出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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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專科醫師甄審考試

一、專科醫師甄審分筆試及口試二部份,筆試及口試均及格者為合格,筆 試不及格者不得參加口試,口試不及格者,
  筆試成績得予保留二年, 如兩次補行口試均不及格者,應重行報名專科醫師甄審。

二、專科醫師甄審配合理監事之召開每年辦理二次,其報名及筆試日期與 考試地點等有關事項,於辦理前二個月公告
  之,參加專科醫師甄審考 試,以通信報名方式為之,逾期不予受理。

三、報名參加專科醫師甄審考試,應繳交下列表件及證明文件:

(一) 報名表。
(二) 醫師證書影本。
(三) 現職服務證明書正本。
(四) 醫師執業執照影本。
(五)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及本會認可之高壓氧醫學臨床訓練醫院訓練期
滿證明書正本。
(六) 中華民國高壓暨海底醫學會舉辦之高壓氧醫學訓練課程四十小時
證明文件正本。
(七) 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光面相片二張。
(八) 甄審費。

四、報名參加專科醫師甄審考試,經審查資格相符者,發給准考證,憑證參加筆試,經審查資格不符者,不得參加考
  試。

五、專科醫師甄審考試成績申請複查者,應於 收到成績單後之一週內, 以書面向學會申請,過期不予受理,申請者以
  本人一次為限,前項複 查,不得要求重新評閱試卷,提供答案,閱覽或影印試卷,亦不得要 求告知命題或閱卷人員
  之姓名或其它相關資料。

六、本甄審考試得與本會舉辦之高壓氧醫學訓練課程結訓考試合併舉行, 報考醫師得以訓練課程之出席證正本替代
  「高壓氧醫學訓練課程四十 小時證明文件正本」,報名甄審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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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證書有效期之展延 下載報名表格

一、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期滿每次展延期限均為六年。專科醫 師證書有效期限內至國外進修者,經檢附證明文件,進修超過六個月 (含)以上者,證書展延一年;超過一年六個月(含)以上者,展延兩年 ,餘類推。

二、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應於專科醫師證書之有效期限六年 內,參加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之積分達一百八
  十分以上,經本會審核 繼續教育積分之認定標準得依照本會繼續教育積分認定辦法為之。

三、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應於公告之期限內,以通信方式 申請,並繳交下列證件:

(一) 申請表。

(二) 符合規定展延條件之積分證明。

(三) 最近一年兩吋正面脫帽相片二張。
(四) 查核及展延證書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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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高壓氧專科醫師資格經審定合格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撤銷之

一、喪失中華民國高壓暨海底醫學會會員資格者。
二、受醫師法停業處分或撤銷執業執照者。

柒、本辦法經理監事會通過後實行,若條文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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