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高壓暨海底醫學會高壓氧醫學臨床訓練醫院之認定及審核辦法
93.12.18 製定
102.05.23 修訂
一、醫院具備下列各款資格者,得申請成為高壓氧醫學臨床訓練醫院:
(一) 區域醫院(含)以上之教學醫院。 (二) 高壓氧專科醫師二人(含)以上,其中至少有一人為實際從事高壓氧治療臨床醫療工作逹兩年以上之「專科指 導醫師」,且至少一人已在該院所服務逹一年(含)以上。 (三)設有大型多人高壓氧治療艙(工作壓力可達六個絕對大氣壓),並實際進行高壓氧醫療作業達一年以上。 (四) 制定有完整之高壓氧醫學臨床訓練計畫。 二、高壓氧醫學臨床訓練醫院之申請,應繳交下列表件及證明文件:
三、高壓氧醫學臨床訓練醫院資格有效期限為四年,並應於效期屆滿六個月前,提出資格展延申請。 四、本會於接到診療機構申請書及附件後,應先指定委員二人以上之調查,根據調查報
告,開會討論審核,如審核結果 中華民國高壓暨海底醫學會目前認可之訓練醫院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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